玉林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玉市环〔2022〕20号 |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各县(市、区)
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
(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48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9〕16号),结合实际,现将《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试行)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各县(市、区)
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
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18〕48号)和《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玉办发〔2019〕16号)精神,制定明确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行政许可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内容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承担市生态环境局的部分生态环境许可具体工作。
二、工作范围
(一)建设项目(非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要求,负责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三)排污许可;
(四)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五)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六)夜间建筑施工许可;
(七)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
三、工作职责
(一)实施单位只能以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在所在辖区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许可(审批);
(二)实施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许可(审批);
(三)对实施的行政许可具体工作负责,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咨询、解释工作。
(四)凡因实施单位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问责、信访事件均由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和承办,并对产生的法律后果负相关责任。
(五)实施单位主动接受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上报上个月办结的行政许可清单。
(六)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科室加强对各实施单位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工作指导,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具体工作中的不当行为。对实施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审批产生严重后果的,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启动追责问责程序,严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四、工作流程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按照政务服务相关要求进驻本区域政务服务大厅工作,承担的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应统一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依照现行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应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各审批事项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结。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有调整的,适时按要求调整。
五、工作要求
(一)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权限范围开展相关工作,依法落实工作责任,正确行使行政许可职权,确保权限范围内各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依规实施;对特殊项目审批把握不准的,可请示市局协助审核、把关。
(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规定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提供优质服务,完善网上办理流程,实现统一、高效、便民的服务体系。
(三)实施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统一使用由市生态环境局刻制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指派专人管理公章,明确责任,做好使用登记存档备查。
(四)涉及玉东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事宜,由市生态环境局与玉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协调落实。
六、本方案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玉林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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